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39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3941號原告 楊鳳琴 訴訟代理人 王琛博 律師
林輝豪 律師被告 陳維國 被告 龐淑珍 訴訟代理人 高靜怡 律師
林紹源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102年4月15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02年3月7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曾育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3月7日
書記官徐悅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