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03號原告 林黃琴 訴訟代理人 林斌福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斌涵 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73萬1756元(如附註計算方法),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萬57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財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2年1月10日
書記官黃瀅螢附註(訴訟標的價額計算核定方法):
①依據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資料(如卷附列印單)
所示,門牌新北市○○區○○街○○○○○○號5樓以下公寓型態建物房地,於101年1月至12月間有2筆成交登錄資料,其中6月分成交坪數單價為23萬1349元,另9月分成交坪數單價為36萬8856元,考量本件建物屬30年餘老舊建物,故酌採坪數單價23萬1349元為核計基礎。
②本件3間建物登記面積(含附屬建物陽台)均為94平方公尺即2
8.43坪,每戶價值657萬752元(000000元×28.43坪=0000000),訟爭標的物分屬2、3、4層樓,合計共為1973萬175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