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319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31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319號聲請人 翁玉梅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受益憑證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受益憑證,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98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受益憑證,該受益憑證迄今亦未尋獲,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受益憑證,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98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1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受益憑證,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張文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3月7日
書記官林怡秀┌────────────────────────────────────┐│附表:102年度除字第319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001│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高科技基金│05-DA-00-0000000-0│1│2,000│││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