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補字第356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3563號

原告 何逸鈞

訴訟代理人 趙友貿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柏堯顏琬婷孫駿騰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5,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楊嵎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6日

書記官許千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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