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7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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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票字第7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票字第701號聲請人兆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銘嚮國際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本件係「請求利息」或「請求本金及利息」?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1月11日
簡易庭法官王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97年1月11日
書記官徐玲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