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2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269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民法第873條所定抵押權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由拍賣物所在地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71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所有之不動產聲請拍賣,惟查相對人之不動產所在地,如附表所示,並非在本院轄區,依前開法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聲請人向本院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7日
民事庭法官陳燁真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吳金寶中華民國96年8月27日┌────────────────────────────────────────────────┐│附表:96年度拍字第269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屏東縣○○○鎮○○○段││1107之58│建│││349│全部│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