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附民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附民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三四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八十八年度上訴字第四七六五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詐取會款金額之計算,並涉抵扣及事後償付,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官吳敦
法官吳明峰法官陳忠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麗花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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