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8年度上訴字第445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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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8年上訴字第44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上訴字第四四五四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余鐘柳 右列被告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三十日執行羈押,至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九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屆滿。嗣經第一次延長羈押,至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三十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一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李相助
法官王振興法官蔡光治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王才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