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交附民上字第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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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交附民上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交附民上字第六號
上訴人即原告乙○○○被上訴人即被告甲○○右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過失傷害案件,對於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附民字第九十一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五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曾德水
法官趙功恆法官林立華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