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14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1409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理人 陳姿旻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楊玉娟 、 鄭宇祥 、 鄭芷函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提出被繼承人 鄭錫捌 之繼承人有無拋棄或限定繼承之法院備查文件。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8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8月22日
書記官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