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上更(一)字第69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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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上更(一)字第6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更(一)字第六九六號
上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共同選任辯護人吳振東右上訴人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不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八十三年度訴更字第一號,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七月十七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二年度偵字第七四一、一七一一號,移送併辦案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二年度偵字第八三七號、八十五年度偵字第二八七七號),提起上訴,經判決後,由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五日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張連財
法官張傳栗法官李英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倪淑芳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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