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城簡字第八三號
被告 辛亞敏 女四十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住金門縣○○鎮○○路○○○號
右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三一七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辛亞敏連續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
日。
扣案抽頭金新臺幣壹仟陸佰元、麻將貳副,牌尺肆支、骰子貳顆,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辛亞敏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前段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
;被告多次犯行,時間緊接、方法相同、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
括之犯意,為連續犯,應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
三、扣案抽頭金新臺幣壹仟陸佰元、麻將貳副,牌尺肆支、骰子貳顆。係供犯罪所用
之物,另抽頭金新臺幣壹仟陸佰元係因犯罪所得之物,且均為被告辛亞敏所有,
業據其於警訊、偵查中供明在卷,故併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
,均予以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
二項,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六十八條、第四十一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
款、第三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二條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官朱中和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
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書記官董培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
金。(罰金數額已依法提高為十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