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20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2099號原告盤古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新凱 被告瑞展鋼鐵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偉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參拾參萬零參佰捌拾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貳佰陸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瓊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8日
書記官洪來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