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6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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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6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停車位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659號原告 丁鏗仁 訴訟代理人 莊明翰 律師被告 關德源
關明旺 關麗雪 關承洋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停車位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玖拾柒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伍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7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瓊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8日
書記官洪來慧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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