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16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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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審附民移調字第1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167號
調解筆錄原告 呂清彬 被告 蔡昌宏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167號因103年度審易字第1533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3年7月8日上午9時57分在本院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鄭凱文書記官彭秀玉調解委員江銘洛朗讀案由
原告呂清彬被告蔡昌宏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法官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調解委員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告呂清彬被告蔡昌宏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参仟元,被告於民國103年7月8日當場以現金給付完畢,原告點收無誤,不另給據。
二、原告同意 宥恕 被告,請求法官給與被告緩刑之機會。
三、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告呂清彬被告蔡昌宏調解委員 江洛銘 中華民國103年7月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彭秀玉法官鄭凱文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彭秀玉中華民國103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