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7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750號原告 蘇俊瑞 法定代理人 蘇千惠 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 律師被告 許雅棠
胡智金 陳淑霞 許雅鐘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起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原告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之不動產之總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規定補繳裁判費,如原告未能實際查報以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則本院依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暫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萬柒仟參佰參拾伍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瓊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7月8日
書記官洪來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