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度除字第37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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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除字第37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三七八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六年度催字第一九九八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八十九年二月十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劉志卿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八日~B法院書記官顏平國~F0~T40┌──────────────────────────────────────────────────────┐│支票附表:八十六年度催字第一九九八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仕興食品有限公司徐│新竹區中小企業銀行│八十五年十二月五日│壹萬肆仟零捌拾肆│0000000││││ 廖瑞貞 │中原分行││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