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5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5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99號
97年度易字第592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伍臣進被告丙○○
號選任辯護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陳詩文 律師被告 劉醇洲
號被告甲○○
(現因另案在臺灣新竹監獄執行中)選任辯護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陳偉民 律師被告 甘祥鈞 選任辯護人 彭火炎 律師
張玉琳 律師被告 林昆龍 被告 黎宇翔 選任辯護人 金惠民 律師被告乙○○
6號上列被告因詐欺、槍砲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7599號),及追加起訴(97年度偵字第4615、4999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2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賴淑敏
法官林惠君法官黃美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26日
書記官陳怡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