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32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32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247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97年度聲沒字第5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次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將海洛因列為第一級毒品管理,不得非法持有、施用;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戒毒偵字第五零五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該案查扣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包(淨重零點一公克),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裁定沒收銷燬之等語。經查,本件扣案之白色粉末一包,經法務部調查局鑑驗結果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驗餘淨重零點一公克),此有該局鑑定通知書一件在卷可參,是扣案白色粉末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所列管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無誤,屬於違禁物,從而,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將上開扣案毒品宣告沒收銷燬之,核無不合,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7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楊志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春銘中華民國97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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