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127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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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127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易字第1273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裕隆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770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賴裕隆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105年度投交簡字第397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民國106年1月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於106年7月10日17時許,在其前女友 陳語真 位於彰化縣○○市○○路○○○○○號4樓B室之前居所,因與陳語真發生口角,而心生不滿,竟基於傷害之犯意,以雙手捏著陳語真之兩側臉頰,再以其額頭撞陳語真之鼻樑,致陳語真受有鼻部挫傷及左臉頰挫傷等傷害。因認賴裕隆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賴裕隆之犯行,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具狀撤回其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見本院卷第19頁)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義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書記官林曉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