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上訴字第15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上訴字第15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上訴字第1554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永潭 指定辯護人 郭博益 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永潭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一0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張永潭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一0一年九月二十五日訊問後,認為其犯罪嫌疑重大,且經通緝到案,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同日執行羈押,至一0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止,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一0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胡忠文法官王義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王麗珍中華民國101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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