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聲字第213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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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聲字第21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13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鴻志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0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鴻志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肆月。
理由受刑人劉鴻志因犯附表所示銀行法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本院、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就所犯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53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劉登俊
法官賴妙雲法官陳得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三軫中華民國101年12月12日附表:
受刑人劉鴻志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過失傷害│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7.11.28│98.5.18至98.5.20││年月日│││├──────────┼───────────┼───────────┤│偵查(自訴)機關│台中地檢98年度偵字第│台中地檢98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18369號│12947號│││││├─┬────────┼───────────┼───────────┤│最│法院│台中地院│中高分院││後│││││事├────────┼───────────┼───────────┤│實│案號│98年度交簡字第176號│99年度上易字第41號││審│││││├────────┼───────────┼───────────┤││判決日期│98.10.15│99.3.25││││││├─┼────────┼───────────┼───────────┤│確│法院│台中地院│中高分院││定│││││判├────────┼───────────┼───────────┤│決│案號│98年度交簡字第176號│99年度上易字第41號│││││││├────────┼───────────┼───────────┤││判決確定日期│98.11.12│99.3.25││││││└─┴────────┴───────────┴───────────┘
受刑人劉鴻志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3││├──────────┼───────────┼───────────┤│罪名│銀行法││││││├──────────┼───────────┼───────────┤│宣告刑│有期徒刑4年││││││├──────────┼───────────┼───────────┤│犯罪日期│96年4月間起至97.9.11│││年月日│││├──────────┼───────────┼───────────┤│偵查(自訴)機關│台中地檢97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21699號││││││├─┬────────┼───────────┼───────────┤│最│法院│中高分院│││後│││││事├────────┼───────────┼───────────┤│實│案號│100年度金上訴字第680號│││審│││││├────────┼───────────┼───────────┤││判決日期│100.8.25│││││││├─┼────────┼───────────┼───────────┤│確│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決│案號│101年度台上字第5535號││││││││├────────┼───────────┼───────────┤││判決確定日期│101.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