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3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補償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六一號
原告乙○○
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秋銘 律師被告宜蘭縣礁溪鄉公所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陳倉富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八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新廈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三日~B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邱景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吳慧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