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3年附民字第1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三年度附民字第一四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五六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㈠聲明:⑴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萬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⑵原告願供擔保聲請准予假執行。
㈡陳述:引用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三七九號起訴書犯罪事實欄記載(如附件)。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被訴偽造文書等一案,業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五六號刑事判決判處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就被告甲○○部分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就此部分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三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黃永勝
法官郭顏毓法官辜漢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秀麗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