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11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一七七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金阿菊被告甲○○右列聲請人因被告甲○○詐欺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金阿菊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詐欺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台幣二萬元,由具保人金阿菊於繳納該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於案件執行時,逃匿而未到案執行,爰檢附送達回證、拘票、原刑事保證金收據等資料,聲請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等情,經本院複核無異,應准予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二萬元。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三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尹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宜政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