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簡字第630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聚合立廣告事業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
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12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2,006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許勻睿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楨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