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樓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雄簡字第3910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8
年12月24日下午3時17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12月30日下午
5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鄭 瑋
書 記 官 林芊蕙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參萬貳仟柒佰捌拾捌元,及其中新臺
幣貳拾貳萬壹仟參佰肆拾捌元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伍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金額及利息未給付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卡戶本金利息及相關
費用查詢及分期未入帳查詢表、現金卡申請書、綜合約定書
及授信明細查詢單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
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
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林芊蕙
法官鄭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林芊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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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8年度雄簡字第39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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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金額(新台幣)│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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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迄日(民國)│年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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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貳拾萬玖仟玖佰貳拾參元│96年0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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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壹萬壹仟肆佰貳拾伍元│98年03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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