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簡字第3848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甲○○
      乙○○
      戊○○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雄簡字第3848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8
年12月22日上午9時20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12月30日下午
4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鄭子文
  書 記 官 林國龍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貳仟肆佰玖拾元,及自民國
九十八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六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等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
約金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放款借據、就學貸款申請書
、撥款通知書、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就學貸款利率沿
革一覽表及一年期機動定儲利率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
且被告等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
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 林國龍
法官鄭子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國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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