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8年度岡簡字第418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岡簡字第418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98年12月30日下午5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民
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柯盛益
  書記官 葉明德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壹萬壹仟零玖拾貳元,及自民國
九十七年十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七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六個月以上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參佰貳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放款借據、撥款通知書、
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就學貸款利率表、本院98年度司促字
第32371號支付命令暨通知函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
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經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應堪信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實,為真
實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書記官葉明德
法官柯盛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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