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8年度嘉簡字第590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嘉簡字第590號
原   告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30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葉淑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30日
書記官吳念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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