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5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51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楊鈺媛 代理人 胡峰賓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之更生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到院,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二、提出聲請人、配偶 張志榮 及受扶養人 許碧 、 楊士發 、 張綺芳 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 陳報 聲請人目前確實之住所地為何?是否與配偶張志榮及子女張○○同住?又聲請人與配偶張志榮及子女張綺芳未設籍於同一住所之原因為何?
四、提出95年7月起至聲請更生前,聲請人之薪資單或僱用人出具之薪資證明。
五、提出配偶張志榮、受扶養人許碧、楊士發、張○○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參考所附遞狀須知),並檢附國稅局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95及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97年度各月之薪資單或薪資帳戶存摺影本。
六、提出聲請前2年,聲請人所有銀行、郵局帳戶存摺影本及證券存摺影本及證券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
七、提出聲請前2年內,聲請人從事國外股票及國內外期貨、基金投資買賣之明細及證明文件。
八、就聲請人所有國寶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應向管轄法院聲請公示催告、除權判決,並向國寶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補發股票後,陳報其結果到院。
九、提出95年7月起至聲請更生前之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及繳納租金之收據影本或匯款證明。
十、提出債務人清冊,並註明聲請人將辦理信用卡小額通信貸款金額出借友人之各該友人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各債務之數額、原因、種類及擔保。
中華民國97年8月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周祖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8月6日
書記官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