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5年上訴字第7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訴字第725號上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江信賢律師
蔡麗珠 律師 蘇若龍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強盜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5年5月2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9月2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志誠
法官蔡美美法官陳珍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岑玢中華民國95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