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勞訴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勞訴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勞保差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勞訴字第65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陳欣佑 律師被告金鈴鋼鐵有限公司
樓訴訟代理人 袁曉君 律師
劉士昇 律師複代理人 簡良夙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勞保差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1月16日上午9點45分在本院第三法庭開庭(桃園市○○路○○○號簡易庭大樓)。
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1月5日
書記官黃珮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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