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156號
原 告 羅立楷
上列原告與被告元大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57,77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000元。本件原告係因給付工資而涉訟,依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分之1即500元,本件原告應繳裁
判費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廖春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