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8年度湖建簡調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湖建簡調字第1號
原   告 浩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啓琿
被   告 毫米間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威翔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本件被告主事務所設於新北市樹林區,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
在卷可佐,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雖係請求被
告給付施工地點分別為臺北市○○區○○路○○○區○○街
○段之工程款,惟依卷內資料並無經當事人約定工程款履行
地之相關資料,尚無從認本院有管轄權,附此敘明。茲原告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
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9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林銘宏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月9日
書記官王美韻
以上正本係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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