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7年度湖簡字第186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湖簡字第1862號
原   告  王馨英
一、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周思廷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叁萬捌
  仟零柒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肆佰肆拾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玖佰肆拾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王玉雙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