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湖簡字第1862號
原 告 王馨英
一、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周思廷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叁萬捌
仟零柒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肆佰肆拾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玖佰肆拾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王玉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