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沙勞簡字第8號
原 告 謝承祐
訴訟代理人 謝百傑
被 告 鍾淑玲 即宥米藝品電器館
訴訟代理人 張家萍 律師
(於民國107年10月29日終止委任契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2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捌仟捌佰柒拾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壹拾萬捌仟捌佰柒拾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自民國107年3月8日起至5月18日止,受雇於
被告,每月月薪為新臺幣(下同)25000元,原告工作項目
包括整理藝品擺設、布置、保養及清潔,招呼客人,講解說
明及販賣藝品,於臉書講解說明及販賣藝品,並進行網路直
播,但被告迄未支付原告薪資,3月份薪資為19354元,四月
份薪資為25000元,5月份薪資為14516元,合計積欠58870元
;又原告擔任網路直播工作,被告向原告收取網路直播保證
金50000元,因原告已離職,被告應返還上開直播保證金500
00元。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08870元;願供擔保,請准
假執行。
三、被告曾委任張家萍律師(於107年10月29日終止委任契約)
提出書狀及到庭辯論,被告本人亦於107年11月16日提出答
辯理由,經彙整被告答辯意旨如下:原告並非員工,是因為
想認識藝品,要到南投開店,被告因原告拜託才答應原告來
學習認識藝品,被告並沒有收學藝費用,更告知非員工而無
薪水,原告應允。原告實習時,被告讓原告在臉書介紹藝品
,訓練口才,此段期間擔心原告沒油資,告知原告如介紹藝
品有出售,單件給予原告200元至600元不等之油資,原告且
有向被告借款14500元,但均不簽名,直接找被告要現金,
助理當時告知不妥,還有原告購買多件藝品均未付款,包括
珍珠項鍊2條13600元、檜木四方台6000元、黑檀茶盤14500
元、聚寶盆17000元、水流球7500元,合計58600元,藝品放
在原告車輛,相信原告已經移往別處,原告固然曾交付被告
5萬元押金,但原告並未支付上開藝品費用,被告主張以上
開借款及藝品費用欠款抵銷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願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四、原告主張兩造間自107年3月8日起至5月18日止成立勞動契約
,每月月薪為25000元,但被告迄未支付薪資,已積欠58870
元一事,固為被告所否認,然原告已提出兩造間訊息往來及
對話錄音為證(卷㈠12頁、98-118頁、119-171頁、172頁
-231頁、232-263頁),根據上開訊息內容顯示:被告告知
原告販售藝品工作之利益,被告要求原告提供個人隱私資料
,並教育訓練原告販售藝品之技巧,接受被告監督指揮,工
作罰則,原告並向被告報告每日主要工作內容,銷售成績等
要項【被告傳送訊息內容摘要如下:(現在都在訓練你講話
,慢慢來,北部也是熬很久才有固定的人上,人數其次,主
要介紹藝品),(我先訓練你藝品怎麼搬放),(你已遲到
,團隊會看你表現,不要被講話),(自己要做好,免訓練
中被回覆不適任),(他自載,需付清第一組7000尾款),
(載去他家,只載大肚區,地址要問),(過久,請他付訂
金5000),(照昨天教的放外面藝品,小心擺放,放前都要
擦擦拭桌,木雕也放好需擦,不能磨損木雕,做完,就在你
辦公室,電扇開,整理你臉書資料),(外面桌用另外布擦
,辦公室你負責整理),(做完,辦公室用你臉書拉人和介
紹藝品在裡臉書或社團,用詞注意如被同行亂導,主播會被
拉下),(你該做的做妥,其他,不准幫林小姐做,她如叫
你做記得回應北團訊你的職務在那些,是藝品內勤部),(
(上班要服裝整齊,記得,團隊會給制服),(平台要分享
到自己臉書,介紹自己是主播),(藝品只要售出,無給退
換),(不知價的賴電),(忙碌完,在泡茶區整理資料,
外面放藝品前桌要擦,藝品不能用挪的底部磨損),(客戶
離開時,你就直播,每天三次,一次一小時,要累積你的直
播客戶群),(今天總經理動氣,指你的客戶完全沒有特案
件的常識,天天在要求給已特案通過的物品)】,足以認定
兩造間確實成立勞動契約,由被告雇用原告從事藝品販售工
作,被告空言否認,不足採信。從而,原告主張其受雇期間
薪資58870元,被告迄未支付,故請求被告應給付上開積欠
薪資,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又原告主張其因擔任網路直播販售藝品,而遭被告收取5000
0之直播保證金,但兩造已終止勞動契約,被告迄未歸還直
播保證金一情,被告並不爭執其向原告收取50000之直播保
證金之事實,但提出原告購買多件藝品均未付款,對原告有
58600元之貨款債權,並據此而主張抵銷云云,惟原告已否
認其向被告購買藝品一事,而被告並未提出原告購買其所指
之藝品(珍珠項鍊2條13600元、檜木四方台6000元、黑檀茶
盤14500元、聚寶盆17000元、水流球7500元)之事實以供調
查,被告空言主張兩造間就此等藝品成立買賣契約,且原告
未給付貨款,礙難採信。從而,原告於勞動契約期間,因網
路直撥而接觸保管被告所屬藝品,因而支付50000之直播保
證金,因兩造間已終止勞動契約,且被告並未說明舉證原告
於直播販售藝品期間有何應負損害賠償或違約之責任,則原
告請求被告返還50000之直播保證金,亦屬有理。
六、綜上,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10887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之規定適用簡易程序所
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
職權宣告假執行。被告 陳明 願供擔保免為假執行,經核無不
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
七、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第392條第2項、第3項,判
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10日
沙鹿簡易庭法官林孟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若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
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月10日
書記官陳弘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