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簡字第2999號
受裁定人即
原 告 王雅惠
上列受裁定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 魏淑珍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柒佰
伍拾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萬2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
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劉長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