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竹北小字第226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蔡湘漣
複 代理人 林柏江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淑君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叁萬陸仟叁佰肆拾捌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謝永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