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99年度竹北簡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竹北簡字第123號
原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訴訟代理人  陳乃君
被   告  彭桂英
       張學輝
       龍昇明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12月13日下午4時45分
在本庭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
被告彭桂英於言詞辯論時抗辯:貸款期限是4年,但都已經8年
了,還不處理,我兒子已經死了5年,原告在我兒子死了3年後
,於去年才開始找我等語,其真意是否為時效之抗辯?如是,
就利息部分之請求,原告是否減縮為自本件繫屬之99年4月16
日往前溯之最近5年內?
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官謝永昌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
書記官張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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