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9年度沙簡字第66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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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沙簡字第66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淑卿
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
字第460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林淑卿收受贓物,累犯,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349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
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
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陳俞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49條第1項:
收受贓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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