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4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457號被告乙○○具保人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43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乙○○因涉嫌偽造文書案件,前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乙○○釋放。而被告乙○○於保釋後,屢經本院合法傳喚、拘提無著,被告乙○○顯已逃匿之事實,有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保證金收據及本院送達證書、拘提報告書等附卷可稽,自應將具保人甲○○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5月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胡文傑
法官吳昀儒法官陳諾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趙世明中華民國99年5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