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95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959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已經判決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05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偽造文書罪,減為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2年10月30日犯偽造文書罪,經本院於95年9月1日以95年度桃簡字第1492號(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5935號)判處拘役50日確定。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係偽造文書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29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羅國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戴育萍中華民國96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