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2年度嘉小調字第15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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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嘉小調字第1509號

聲請人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相對人 陳耀朗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聲請人主張相對人積欠電信費未還,為此依電信契約、債權讓與法律關係,請求相對人給付。

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被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第28條第1項規定「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第405條第3項規定「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第1編第1章第1節之規定」。經查:本件繫屬時,相對人之住所地在臺中市北區,此有本院依職權調取之戶籍資料可憑。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

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尚有未合,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規定,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林金福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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