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簡字第1238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簡字第1238號

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林劉彩玉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3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1行內關於「處罰金拘役拾日」之記載,應更正為「處拘役拾日」。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1行內關於「處罰金拘役拾日」之記載,「罰金」2字顯為贅載,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上開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張琇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吳冠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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