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訴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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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更一字第1號

上訴人 莊富升

被上訴人 劉烱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4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479,515.13元[{(1041.96+1381.03+4568.32)×2800}+{(462.85+1423.27)×690}×2/12],應徵裁判費新臺幣63,32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馮保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7月1日

書記官張簡純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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