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消債更字第312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312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洪聿炘洪紋偵

代理人 陳建勛 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丙○○○○○○自中華民國114年7月1日下午4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壹、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貳、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

  聲請人積欠之債務總額約889,125元,前經本院前置調解不成立(本院113年度司消債調字第398號)。聲請人目前任職於三泰電子遊戲場,每月薪資收入約27,470元,每月必要生活支出17,076元,並與配偶共同扶養兩名子女,每月扶養費均各為5,000元。聲請人名下有兩台民國93、97年出廠之汽車(車牌號碼0000-00、0700-Q2,殘值均為5萬元),及一台102年出廠之機車(車牌號碼000-000,殘值為2萬元),另有一台機車(車牌號碼000-0000)在債權人全球當鋪之處。已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故聲請更生等語。

參、按債權人對於債務人之特定財產有優先權、質權、抵押權、留置權或其他擔保物權者,仍應依本條例規定申報債權;有擔保或有物的優先權之債權人,得以預估或實際行使其擔保或優先權後未能受清償之債權,申報為更生或清算債權而行使其權利,消債條例第35條第1項、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5點分別定有明文。經查:

 一、聲請人陳報裕富數位資融、裕融、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分稱裕富、裕融、和潤公司)之債權為有擔保債權(擔保物分別為車牌號碼000-000、3181-DQ、0700-Q2之汽、機車),有聲請人提出之全國動產擔保交易線上登記及公示查詢服務在卷可稽(詳調解卷第35-37頁),上開債權本不得計入聲請人無擔保債務之範圍,惟經裕富、裕融、和潤公司預估行使擔保權後無受償實益(詳調解卷第63頁;本院卷第87、153頁),不足額為全部,依前開規定,均列入無擔保債權總額,合先敘明。

 二、聲請人主張其每月薪資收入等同於113年最低基本工資,有聲請人提出薪資袋為證(詳卷第165頁)。本院復查無其他所得,故以114年基本工資28,590元作為聲請人每月收入。聲請人每月支出個人必要生活費用17,076元及2名未成年子女扶養費各5,000元,已低於臺灣省114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15,515元之1.2倍為18,618元,故應可採認。聲請人每月收入扣除自己每月必要生活費用17,076元及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用10,000元後,剩1,514元供清償。【計算式:28,590-17,076元-10,000元=1,514元】

 三、末查,聲請人之無擔保債務總額為884,098元(如附表所示,不含甲○○○有擔保債權70,000元),其名下財產有131-MML、3181-DQ、0700-Q2、NGL-2012之機車,其中NGL-2012之機車為全球當鋪之擔保品,不予列入;其餘機車經聲請人評估後殘值分別5萬元、5萬元、2萬元(詳卷第221頁),扣除上開聲請人之財產後債務總額為764,098元【計算式:884,098元-5萬元-5萬元-2萬元=764,098元】,若不加計嗣後再行增加之利息、違約金等費用約42.06年【計算式:764,098元÷1,514元÷12個月≒42.06年】始可清償完畢。再衡以聲請人為00年0月00日生,現年33歲,此有卷附戶籍謄本可參(詳卷第171頁),顯然聲請人縱使工作至退休,仍無法清償上開債務。且聲請人復無其他較有價值之財產可供清償,堪認聲請人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再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亦未逾1,200萬元,亦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此外,復查無聲請人有同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從而,聲請人聲請更生,應予准許,並依前開規定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弘仁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114年7月1日下午4時公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書 記 官 施惠卿

附表: 

編號

債權人

金額(元)

備註

1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508,067元

債權人陳報

(調解卷第63頁)

2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189,935元

債權人陳報

(卷第87頁)

3

乙○(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0,325元

債權人陳報

(卷第117頁)

4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6,788元

債權人陳報

(卷第125頁)

5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118,983元

債權人陳報

(卷第153頁)

合計

884,09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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