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968號
聲請人日日興能源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士豪
上列聲請人日日興能源交通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 林正清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日日興能源交通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於聲請狀聲請人日日興能源交通有限公司下方處,記載法定代理人王士豪,並提出蓋有日日興能源交通有限公司及法定代理人王士豪印文之聲請狀(原聲請狀所蓋為日日興貿易有限公司及 王奕人 之印文,與公司登記內容均不符);又公司及法定代理人之地址如與登記或戶籍資料不符,請併更正。
中華民國114年7月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