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重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朱俊豪
方霜雲 被告 蔡政憲
孫榮珍 李克中 上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三五四號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28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盧鳳田
法官鄭銘仁法官黃琴媛本件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曾國華中華民國100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