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2年度埔小字第13號
原 告 永瓚 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清治
訴訟代理人 楊道利
被 告 吳政謙 即 吳福順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現金卡借款事件,本院於102年3月6日言詞
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玖仟玖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二
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3月6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需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3月6日
書記官黃俊岳